臺中市私立嶺東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
87/9/20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
104/9/19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
105/9/24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
106/9/16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
111/09/17會員代表大會審議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校於民國八十七年遵省75.3.25府法四字第17323號令成立本校學生家長會。並依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34550A號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」修訂本組織章程,再依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17 日府授法規字第 1060102989 號令重新訂定
第二章 名稱
第二條 「臺中市私立嶺東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」(以下簡稱家長會),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,會址設於台中市南屯區嶺東路2號。
第三章 宗旨
第三條 本校期與學生家長獲得密切聯繫,建立共識,共謀學校未來發展,特依法設置之。
第四章 組織
第四條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(以下簡稱委員會)。所稱家長,指學生之父母、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同居之親屬。若該生畢業或離校,此家長之會員資格自然消失。
第五條 1.會員代表大會,由各班班級代表組成。
2.班級代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星期內,由各班家長選(推)
一人至三人擔任之;其選(推)方式,得採會議或通訊為之。
3.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,其家長應至少一人為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。
4.同一家庭之家長,以一人被選(推)為班級代表為限。
第六條 1.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四十一人,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(推)組成之,均為無給職。但班級數在四十八班以上者,每增加二班,得增置委員二人。
2.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,前項委員總額內,應至少一人為身心障礙
學生家長。
3.委員每一學年改選一次,連選得連任;其任期自當選之日起, 至下
屆委員產生之日止,並不得逾隔年十月三十一日。
4.委員會得設若干工作小組,並置顧問若干人。
第七條 1.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,置常務委員五人至十五人。但委員會每增置
委員二人,得增置常務委員一人前項常務委員由委員會或會員代表
大會就委員中選(推)之,每學年改選一次,連選得連任。
2.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就第一項常務委員中選(推)出一人為家
長會會長,副會長若干人。
3.委員會應選(推)財務委員、監察委員各一人,辦理經費及會務監
察事項,由委員互選(推)之。
4.會長、副會長及常務委員罷免時,應由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
之一以上提案,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,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
罷免之。
5.會長、副會長、常務委員之選(推)任、解任及罷免,由委員會或
會員代表大會為之;其相關規定,應定於家長會組織章程。
第八條 1.會長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;同一家庭之家長被選為次任會長
者,視同連任。
2.會長綜理家長會會務,對外代表家長會。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
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3.會長出缺時,所餘任期由委員就副會長中選舉一人繼任之。會長及
全體副會長同時出缺時,應補選之。 (與第七章職權、任期、選任、
解任及罷免的第十四條重複,建議刪除)
第五章 任務
第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:
一、家長會會務之決策。
二、協助校務推展,提供建議事項。
三、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。
四、審議會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。
五、審議會務報告及決算報表。
六、依組織章程規定,選任、解任及罷免委員會委員、會長、副會長
及常務委員。
七、選派代表參與法定應參與之會議。
八、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。
第十條 委員會任務如下:
一、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。
二、研擬會務計畫及會務報告。
三、編製經費收支預算及決算報表。
四、協助校務發展及提供學校推展教育政策改進建議事項。
五、協助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、教師、學生、家長間之爭議
事項。
六、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。
七、依組織章程規定,選任、解任與罷免會長、副會長及常務委員。
八、選(推)家長會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人。
九、審議本會會務人員及顧問之聘任。
十、其他有關委員會會務事項。
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於委員會未開會期間,代行委員會之任務。
第六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
第十二條 會員權利如下:
一、班級家長座談會出席權、發言權、提案權及表決權。
二、班級代表選(推)舉權、罷免權及被選舉權。
三、參與家長會所舉辦之活動。
第十三條 會員義務如下:
一、繳納會費。
二、遵守家長會組織章程及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。
第七章 職權、任期、選任、解任及罷免
第十四條 會長綜理家長會會務,對外代表家長會。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。會長出缺時,所餘任期由委員就副會長中選舉一人繼任之。會長及全體副會長同時出缺時,應補選之。
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委員每一學年改選一次,連選得連任;其任期自當選之日起,至下屆委員產生之日止,並不得逾隔年十月三十一日。常務委員每學年改選一次,連選得連任。家長會會長、副會長每學年改選一次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,並以連任一次為限,其配偶被選為次任會長者,視同連任。
第十六條 會長、副會長及常務委員罷免時,應由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提案,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,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罷免之。
第十七條 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會務,由會長提名家長或學校人員若干人擔任會務人員(業務承辦人),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,均為無給職,並得經委員會同意後給予津貼。
第十八條 家長會得聘顧問,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,以提供教育諮詢,協助學校發展。顧問均為無給職。
第八章 會議
第十九條 1.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。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學期
開學後六星期內召開,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。
2.會員代表大會必要時,得召開臨時會議。經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
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會長應召開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。
3.因故不能召開或不召開時,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或家長
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之,並由家長委員或家長代表互推一人擔
任主席。
第二十條 1.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會議,上學期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次
家長代表大會召開後二星期內召開。
2.委員會必要時,得召開臨時會議,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。
3.前二項會議,會長因故不能召開或不召開時,其他家長委員得以
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之,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主持之(新
增,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有規定)。
第二十一條 1.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出席,始得開會;
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,始得決議。
2.委員會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始得開會;並經出席人
員過半數通過,始得決議。
3.出席人數不足時,得改開座談會,並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
假決議。
4.假決議應針對同一議程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,通知應出席人員,
並公布於學校(家長會)網頁。
5.議決假決議之會議,應達會員代表或委員總數六分之一以上出席,
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,假決議視同有效決議。
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,得以配偶,或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為限,代行其職權,每一出席會員代表或委員,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。前項委託書應載明會議名稱、時間、委託人、受委託人。 委託書經委託人及受委託人簽名過或蓋章,始具效力,並計入出席人數。
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及委員會開會時,得邀請校長及學校行政主管列席。
第九章 經費及會計
第二十四條 1.家長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家長會費。
二、捐贈收入。
三、經費孳息收入。
四、其他收入。
2.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,每學期收取一
次,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;低收入戶有證明者,免予繳納。
3.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,應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。(調整順序)
4.家長會費,得委託學校代收。學校代收後,應交家長會管理,於
開學後二個月內撥入家長會專戶;其支用,由家長會自行辦理。
5.家長會收支預算之起迄時間,以每年十月一日起至隔年九月三十
日止為原則。
第二十五條 家長會經費之支出及用途如下:
一、家長會辦公費支出。
二、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支出。
三、 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生交流活動。
四、 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育環境支出。
五、 師生獎助。
六、 同一家庭有兩位子女(含以上)就讀本校者(含進修部)其中一人可申請家長會費退費。
七、其他經委員會同意之必要支出。
第二十六條 1.家長會經費,應由會長、財務委員及業務承辦人三人共同具名,
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;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。
2.家長會之預、決算報表及明細表,應由會長及財務委員共同具名。
3.家長會經費之運用,由委員會擬訂計畫及預算,經會員代表大
會審議通過後支用之。
4.每學年結束,委員會應將決算案交監察委員審核後,提下屆家長
代表大會審議,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。
5.家長會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,教育局必要時得派員查核;其涉
及刑事責任者,移送司法機關辦理。(只有調整順序)
第十章 附則
第二十七條 家長會成員、決議違反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情事時,經學校報教育局認定屬實後,視情節輕重予以輔導、糾正,或命其限期改善或改組。
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於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後三十日內,將會員代表大會、委員會、常務委員會組成之會議紀錄與會長、副會長、委員會委員及會務人員名冊,報教育局備查,會長異動時,亦同。
第二十九條 本組織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