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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
臺中市私立嶺東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  

87/9/20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

104/9/19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

105/9/24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

106/9/16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

111/09/17會員代表大會審議

第一章  總則

第一條     本校於民國八十七年遵省75.3.25府法四字第17323號令成立本校學生家長會。並依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0311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34550A號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」修訂本組織章程,再依中華民國 106 5 17 日府授法規字第 1060102989 號令重新訂定

第二章  名稱

第二條     「臺中市私立嶺東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」(以下簡稱家長會),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,會址設於台中市南屯區嶺東路2號。

第三章  宗旨

第三條     本校期與學生家長獲得密切聯繫,建立共識,共謀學校未來發展,特依法設置之。

第四章  組織

第四條    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(以下簡稱委員會)。所稱家長,指學生之父母、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同居之親屬。若該生畢業或離校,此家長之會員資格自然消失。

第五條     1.會員代表大會,由各班班級代表組成。

2.班級代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星期內,由各班家長選(推)

  一人至三人擔任之;其選(推)方式,得採會議或通訊為之。

3.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,其家長應至少一人為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。

4.同一家庭之家長,以一人被選(推)為班級代表為限。

第六條     1.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四十一人,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(推)組成之,均為無給職。但班級數在四十八班以上者,每增加二班,得增置委員二人。

2.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,前項委員總額內,應至少一人為身心障礙

   學生家長。

3.委員每一學年改選一次,連選得連任;其任期自當選之日起, 至下

  屆委員產生之日止,並不得逾隔年十月三十一日。

4.委員會得設若干工作小組,並置顧問若干人。

第七條     1.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,置常務委員五人至十五人。但委員會每增置

  委員二人,得增置常務委員一人前項常務委員由委員會或會員代表

  大會就委員中選(推)之,每學年改選一次,連選得連任。

2.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就第一項常務委員中選(推)出一人為家

  長會會長,副會長若干人。

3.委員會應選(推)財務委員、監察委員各一人,辦理經費及會務監  

  察事項,由委員互選(推)之。

4.會長、副會長及常務委員罷免時,應由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

  之一以上提案,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,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

  罷免之。

5.會長、副會長、常務委員之選(推)任、解任及罷免,由委員會或

  會員代表大會為之;其相關規定,應定於家長會組織章程。

第八條     1.會長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;同一家庭之家長被選為次任會長

   者,視同連任。

2.會長綜理家長會會務,對外代表家長會。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

  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3.會長出缺時,所餘任期由委員就副會長中選舉一人繼任之。會長及

          全體副會長同時出缺時,應補選之。 (與第七章職權、任期、選任、 

          解任及罷免的第十四條重複,建議刪除)

第五章  任務

第九條    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:

一、家長會會務之決策。

二、協助校務推展,提供建議事項。

三、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。

四、審議會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。

五、審議會務報告及決算報表。

六、依組織章程規定,選任、解任及罷免委員會委員、會長、副會長

及常務委員。

七、選派代表參與法定應參與之會議。

八、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。

第十條     委員會任務如下:

一、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。

二、研擬會務計畫及會務報告。

三、編製經費收支預算及決算報表。

四、協助校務發展及提供學校推展教育政策改進建議事項。

五、協助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、教師、學生、家長間之爭議

事項。

六、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。

七、依組織章程規定,選任、解任與罷免會長、副會長及常務委員。

八、選(推)家長會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人。

九、審議本會會務人員及顧問之聘任。

十、其他有關委員會會務事項。

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於委員會未開會期間,代行委員會之任務。

第六章  會員權利及義務

第十二條 會員權利如下:

一、班級家長座談會出席權、發言權、提案權及表決權。

二、班級代表選(推)舉權、罷免權及被選舉權。

三、參與家長會所舉辦之活動。

第十三條 會員義務如下:

一、繳納會費。

二、遵守家長會組織章程及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。

第七章  職權、任期、選任、解任及罷免

第十四條 會長綜理家長會會務,對外代表家長會。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。會長出缺時,所餘任期由委員就副會長中選舉一人繼任之。會長及全體副會長同時出缺時,應補選之。

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委員每一學年改選一次,連選得連任;其任期自當選之日起,至下屆委員產生之日止,並不得逾隔年十月三十一日。常務委員每學年改選一次,連選得連任。家長會會長、副會長每學年改選一次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,並以連任一次為限,其配偶被選為次任會長者,視同連任。

第十六條 會長、副會長及常務委員罷免時,應由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提案,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,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罷免之。

第十七條 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會務,由會長提名家長或學校人員若干人擔任會務人員(業務承辦人),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,均為無給職,並得經委員會同意後給予津貼。

第十八條 家長會得聘顧問,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,以提供教育諮詢,協助學校發展。顧問均為無給職。

第八章  會議

第十九條 1.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。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學期

  開學後六星期內召開,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。

2.會員代表大會必要時,得召開臨時會議。經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

  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會長應召開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。

3.因故不能召開或不召開時,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或家長

  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之,並由家長委員或家長代表互推一人擔

  任主席。

第二十條 1.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會議,上學期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次

    家長代表大會召開後二星期內召開。

  2.委員會必要時,得召開臨時會議,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。

  3.前二項會議,會長因故不能召開或不召開時,其他家長委員得以

    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之,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主持之(

    增,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有規定)

第二十一條     1.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出席,始得開會;

  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,始得決議。

          2.委員會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始得開會;並經出席人

  員過半數通過,始得決議。

  3.出席人數不足時,得改開座談會,並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

   假決議。

  4.假決議應針對同一議程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,通知應出席人員,

    並公布於學校(家長會)網頁。

  5.議決假決議之會議,應達會員代表或委員總數六分之一以上出席,

    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,假決議視同有效決議。

第二十二條   會員代表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,得以配偶,或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為限,代行其職權,每一出席會員代表或委員,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。前項委託書應載明會議名稱、時間、委託人、受委託人。 委託書經委託人及受委託人簽名過或蓋章,始具效力,並計入出席人數。

第二十三條   會員代表大會及委員會開會時,得邀請校長及學校行政主管列席。

第九章  經費及會計

第二十四條   1.家長會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家長會費。

二、捐贈收入。

三、經費孳息收入。

四、其他收入。

2.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,每學期收取一

  次,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;低收入戶有證明者,免予繳納。

3.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,應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。(調整順序)

4.家長會費,得委託學校代收。學校代收後,應交家長會管理,於

  開學後二個月內撥入家長會專戶;其支用,由家長會自行辦理。

5.家長會收支預算之起迄時間,以每年十月一日起至隔年九月三十

  日止為原則。

第二十五條   家長會經費之支出及用途如下:

一、家長會辦公費支出。

二、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支出。

三、      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生交流活動。

四、      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育環境支出。

五、      師生獎助。

六、      同一家庭有兩位子女(含以上)就讀本校者(含進修部)其中一人可申請家長會費退費。

七、其他經委員會同意之必要支出。

第二十六條   1.家長會經費,應由會長、財務委員及業務承辦人三人共同具名,

     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;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。

   2.家長會之預、決算報表及明細表,應由會長及財務委員共同具名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3.家長會經費之運用,由委員會擬訂計畫及預算,經會員代表大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會審議通過後支用之。

   4.每學年結束,委員會應將決算案交監察委員審核後,提下屆家長

     代表大會審議,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5.家長會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,教育局必要時得派員查核;其涉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及刑事責任者,移送司法機關辦理。(只有調整順序)

第十章  附則 

第二十七條   家長會成員、決議違反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情事時,經學校報教育局認定屬實後,視情節輕重予以輔導、糾正,或命其限期改善或改組。

第二十八條   學校應於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後三十日內,將會員代表大會、委員會、常務委員會組成之會議紀錄與會長、副會長、委員會委員及會務人員名冊,報教育局備查,會長異動時,亦同。

第二十九條   本組織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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